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家簡字第8號

辦理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家簡字第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邱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源福、邱瑞玉、邱瑞珠間因本院104 年度苗家簡字第8 號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係就所主張遺產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原判決給付1,474 元外之48,526元部分提起上訴。按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最高法院92年臺抗字第471 號、89年度臺簡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應徵上訴費用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家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辦理繼承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