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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6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木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5 年2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8,44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苑裡鎮  │土地公告│ 面積 │請求移轉│價額(元以下│
│  │ 芎蕉坑段 │現值(元│ (㎡) │ 範圍 │四捨五入) │
│  │      │/ ㎡) │    │    │      │
├──┼──────┼────┼────┼────┼──────┤
│ 1. │  217   │ 1,400 │ 701  │ 1/3  │ 327,133元 │
├──┼──────┼────┼────┼────┼──────┤
│ 2. │  217-1  │ 560  │ 1,827 │ 1/3  │ 341,040元 │
├──┼──────┼────┼────┼────┼──────┤
│ 3. │  217-2  │ 560  │  55  │ 1/3  │ 10,267元 │
├──┴──────┴────┴────┴────┼──────┤
│                     合計  │ 678,44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