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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顏經祐
複代理人
陳舜傑
被告
曾英傑
被告
曾阿雄
被告
曾金榮
被告
蔡敏
被告
張賴秀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已有協議分割,原告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兩造不能協議分割之證明,否則應更改訴之聲明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