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家簡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家簡字第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邱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源福、邱瑞玉、邱瑞珠間因本院104 年度苗家簡字第8 號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係就所主張遺產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原判決給付1,474 元外之48,526元部分提起上訴。按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最高法院92年臺抗字第471 號、89年度臺簡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應徵上訴費用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