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5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29日本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上訴人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主文為:「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2226 號拆除地上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本院94年度苗簡字第568 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第1 項所載原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0 地號土地如上開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281 平方公尺之柏油路面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排除上開強制執行上訴人所得之利益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300 元(計算式:10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 元×占用面積281 平方公尺=36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