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7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5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29日本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上訴人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主文為:「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2226 號拆除地上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本院94年度苗簡字第568 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第1 項所載原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0 地號土地如上開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281 平方公尺之柏油路面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排除上開強制執行上訴人所得之利益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300 元(計算式:10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 元×占用面積281 平方公尺=36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7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