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詹金倉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岳廷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9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