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宏
- 複代理人
- 顏經祐
- 複代理人
- 陳舜傑
- 被告
- 曾英傑
- 被告
- 曾阿雄
- 被告
- 曾金榮
- 被告
- 蔡敏
- 被告
- 張賴秀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已有協議分割,原告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兩造不能協議分割之證明,否則應更改訴之聲明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並將繕本逕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