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吳俊康
張瑞芳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2號與被上訴人吳建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9,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