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勝文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3 號與被上訴人頭份市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