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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訴人
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文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3 號與被上訴人頭份市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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