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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啟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105 年度重訴字第97號裁定廢棄。

理由

本院前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期限內繳納上訴費為由,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惟細查上訴人之上訴狀,內容記載關於訴訟費用部分,請求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本院106 年10月12日裁定以上訴人未繳上訴費為由駁回上訴,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處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