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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6號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 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楊○蘭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宋○文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宋○璇
即反訴原告
宋○平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 年度補字第548 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宋世偉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宋世偉之遺產,惟本件遺產範圍為何,需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 年度補字第548 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因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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