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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08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茲渟
即被告
柯婉婷
即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芳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所明定。又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除本款第2 目及第3 目之規定外,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再加其居住地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計算,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 條第1 款第1 日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柯錫裕,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5 日共25日,上訴期間應於106 年5 月9 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6 年5 月1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0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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