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14號
- 原告
- 盧芷瑩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劉麗君
- 原告
- 人
- 原告
- 盧毅修
- 原告
- 盧燕鄰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辰台
- 被告
- 台灣苗栗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福弘
- 訴訟代理人
- 張賀婷
- 訴訟代理人
- 何兆勳
- 訴訟代理人
- 蔡梅菁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宏
- 複代理人
- 陳俐敏
- 被告
-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康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江佳蓉
呂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08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理由
一、本院前認定苗栗縣政府民國106 年6 月19日府地測字第0000000000B 號通知書及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06 年8 月4 日竹騰資字第009823號謄本行政處分為本事件之先決問題,而依原告之聲請,於107 年4 月19日裁定於該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522 至524 頁),惟經函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該院函覆該院承辦之107 年度訴字第151 號案件,經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仍經該院107 年度裁字第149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本院卷第578 至582 頁、第628 頁)。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及依原告聲請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裁定。
二、另定於108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