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暐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晏緹
- 訴訟代理人
-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