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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秋錦黃怡玲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訴人
被告
暐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晏緹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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