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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給付補償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給付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1,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4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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