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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14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14號

原告
盧芷瑩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劉麗君
原告
原告
盧毅修
原告
盧燕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辰台
被告
台灣苗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
訴訟代理人
張賀婷
訴訟代理人
何兆勳
訴訟代理人
蔡梅菁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陳俐敏
被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康世明
訴訟代理人
江佳蓉

      呂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08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理由

一、本院前認定苗栗縣政府民國106 年6 月19日府地測字第0000000000B 號通知書及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06 年8 月4 日竹騰資字第009823號謄本行政處分為本事件之先決問題,而依原告之聲請,於107 年4 月19日裁定於該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522 至524 頁),惟經函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該院函覆該院承辦之107 年度訴字第151 號案件,經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仍經該院107 年度裁字第149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本院卷第578 至582 頁、第628 頁)。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及依原告聲請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裁定。

二、另定於108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1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