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巫明峰
- 訴訟代理人
- 宋國鼎律師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張晋綱
- 訴訟代理人
- 林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張晋鋼」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晋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0日所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3 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張晋鋼」之記載,係「張晋綱」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