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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安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