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安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