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號
- 原告
- 林文廣
- 原告
- 林君鴻
- 原告
- 林芝瑋
- 原告
- 林牧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下二人共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添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鈺婷律師
- 被告
- 吉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紅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藍增元
- 被告
- 高永吉
藍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追加被告藍國富之地址及戶籍謄本。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