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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號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宋國鎮王筆毅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告
林文廣
原告
林君鴻
原告
林芝瑋
原告
林牧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下二人共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複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告
吉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紅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藍增元
被告
高永吉

      藍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追加被告藍國富之地址及戶籍謄本。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