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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玉珍
原告
陳雪華
原告
陳正剛
原告
陳永勝(原名陳幸均)
原告
陳林素鸞
原告
陳正道
原告
朱建森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采揚
共同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江永祥

      江宏祥

      江瑞貞

      江禎祥

      江淳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564 元(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 為其1 年之權利價值,以7 年權利價值計算;參見原審卷第85、108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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