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玉珍
- 原告
- 陳雪華
- 原告
- 陳正剛
- 原告
- 陳永勝(原名陳幸均)
- 原告
- 陳林素鸞
- 原告
- 陳正道
- 原告
- 朱建森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采揚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江永祥
江宏祥
江瑞貞
江禎祥
江淳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564 元(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 為其1 年之權利價值,以7 年權利價值計算;參見原審卷第85、108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