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雍鴻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與被上訴人賴谷炫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 萬5,5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8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