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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朱秋隆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蔡機煙
訴訟代理人
呂中慶
被告
沈堯承
被告
沈堯棟
被告
沈根湧
被告
沈榮三
被告
沈林傑
被告
沈立忠
被告
鄭建詒
被告
洪澤錄
被告
洪澤譽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淵律師
被告
陳金益
被告
沈兆磻
被告
黄紹峰即黃仁宗
被告
蔡堅印
被告
蔡堅毅
被告
蔡堅鑫
被告
蔡堅祥
被告
蔡堅忠
被告
蔡堅豐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被告
蔡佩霖
被告
蔡佩蒔
被告
沈宏岳
被告
沈宏智
被告
蔡進添
被告
蔡進議
被告
鄭文清
被告
賴玉鳳
被告
葉蔡淑琴
被告
沈維德
被告
萬善祠
被告
李長峰
被告
○○ ○○ 號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葉玉綵
訴訟代理人
何愛珠
被告
葉國賢
被告
李和吉
被告
劉明吉
被告
追加 被告 葉國政
被告
陳滿
被告
陳俊
被告
朱陳雲
被告
陳策
被告
朱伯學
被告
朱伯聲
被告
朱素丹
被告
王惠美
被告
朱子超
被告
朱立暄
被告
朱立容
被告
沈宏鈞(兼沈郭快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沈宏祥(兼沈郭快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沈秀芳(兼沈郭快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沈秀蓉(兼沈郭快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沈蕙柔(兼沈郭快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沈秀瓊(兼沈郭快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追加 被告 蔡太平
被告
蔡中南
被告
蔡敏珠
被告
蔡國輝
被告
蔡水生
被告
蔡同光
被告
蔡明正
被告
蔡明村
被告
蔡明記
被告
蔡清山
被告
追加 被告 蔡英治
被告
蔡如源
被告
蔡榮華
被告
連娟娟
被告
蔡正浩
被告
蔡愷旎
被告
蔡月美
被告
蔡秋蘭
被告
上15人共同 蔡昏枝
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范蔡初枝
訴訟代理人
蔡富雄
訴訟代理人
蔡羅美
訴訟代理人
蔡景棋
訴訟代理人
蔡景峰
訴訟代理人
蔡惠芬
訴訟代理人
蔡富貴
訴訟代理人
蔡淑姬
訴訟代理人
蔡寶珠
訴訟代理人
蔡寶環
訴訟代理人
蔡永桂
訴訟代理人
蔡忠良
訴訟代理人
蔡政桔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碧蓮
訴訟代理人
蔡碧娥
訴訟代理人
廖玉琴
訴訟代理人
廖艷文
訴訟代理人
廖芸樂
訴訟代理人
蔡林錦蘭
訴訟代理人
蔡信文
訴訟代理人
蔡信旭
訴訟代理人
蔡信芬
被告
鄭子龍
被告
鄭子祥
被告
鄭子進
被告
鄭萬
被告
鄭素蘭
被告
鄭如桂
被告
追加 被告 鄭耀
被告
鄭暄穎
被告
鄭丞淇
被告
被 告兼
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清
被告
蔡雅惠(即蔡堅進之承受訴訟人)

      蔡哲民(即蔡堅進之承受訴訟人)

      蔡雅雯(即蔡堅進之承受訴訟人)

      高秀蓮(即蔡堅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71,分割後位置H (a )之分割後所有人黃紹峰之「分割後權利範圍」欄關於「112892/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22892/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106 年度重訴字第1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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