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月嬌即裕豐食品加工廠
- 即被告
- 范李雨妹
- 訴訟代理人
- 林仟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智敏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1,500 元(計算式:184 萬5,992 元+5,508 元=185 萬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