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李雨妹
即被告
范月嬌即裕豐食品加工廠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麗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鍾少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8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