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李雨妹
- 即被告
- 范月嬌即裕豐食品加工廠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蘇麗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3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