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務人
- 胡益天
張嵐萍
一、債務人胡益天、張嵐萍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胡淑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