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務人
- 江俊賢
江淑芬
一、債務人江俊賢、江淑芬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江國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陸萬零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