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 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代理人
- 陳怡君
- 債務人
- 張碧蓮
張俊明
一、債務人張碧蓮、張俊明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張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