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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60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60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宋瑋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宋秋美(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 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3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宋秋美之遺產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6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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