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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號

聲請人
林繼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影本。

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廢止登記函。

三、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四、民國107 年5 月16日選舉清算人會議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五、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七、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