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
- 原告
- 吳國忠
- 原告
- 吳國正
- 原告
- 吳慶隆
- 原告
- 吳慶南
- 原告
- 吳靜如
- 被告
- 陳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紛爭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5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長約7.5平方公尺寬約1.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0元=23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