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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

土地紛爭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告
吳國忠
原告
吳國正
原告
吳慶隆
原告
吳慶南
原告
吳靜如
被告
陳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紛爭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5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長約7.5平方公尺寬約1.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0元=23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紛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