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玉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陳金鑾
林鄭清英
林昌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6,4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