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靜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