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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葉麗萍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1號與被上訴人光田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為給付之項目,分別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萬5,607 元(計算式:112,391 +123,216 =235,607 )、工資差額118 萬6,626元(計算式:1,422,233 -235,607 =1,186,626 )。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為工資差額118 萬6,626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之請求,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經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3,149 元(計算式:全部應徵裁判費2 萬2,735 元-得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 萬9,171 元/2=1 萬3,1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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