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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張碧蓮

      張俊明

一、債務人張碧蓮、張俊明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張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