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 債權人
-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月惠
- 債務人
- 羅文祥
宋慶隆
陳秀梅
林成松
鄭燕南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範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