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

原告
徐心蘭
訴訟代理人
徐文良
被告
徐瑞菊
被告
徐慈襄
被告
蘇田梅英
被告
田梅蘭
被告
田乾興
被告
劉芯毓
被告
王健三
被告
王湘貽
被告
王國基
被告
王國榮
被告
王美翠
被告
蔡孟修
被告
蔡喬菱
被告
蔡慧雲
被告
徐祥福
被告
徐崇賢
被告
徐崇輝
被告
徐崇漢
被告
徐秀琴
被告
徐美佳
被告
唐世雄
被告
唐世傑
被告
唐月英
被告
徐文程
被告
徐玉珍
被告
田乾輝
被告
田乾隆
被告
田乾祥
被告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簡千惠
被告
徐錦增
被告
徐錦章
被告
徐錦榕
被告
徐玉鳳
兼上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錦標
被告
蔡勝羽
被告
徐春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順發
被告
徐氏森妹
被告
○○○
被告
徐龍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蘇鋐
被告
徐文基

      詹仁里(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仁治(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展權(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德清(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德福(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德明(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華妹(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玉美(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秋英(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遺產項目欄「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所為之107 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 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有誤載情形,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更正。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