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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告
彭劉洪妹等全體繼承人
代理人
彭維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彭朝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提之土地未言明坐落何鄉鎮,請提出完整地號及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應補正全體原告之姓名及戶籍地址,如原告間有委任之情事,請一併補正委任書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