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非具體、明確及特定,亦未據其請求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陳報其聲明第1 項所受之客觀利益、第4 項所稱之公文書、第6 項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嗣後提出民事聲明補正狀、民事補正狀,惟細觀書狀之內容,並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其逾期迄今既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