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坤鎔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非具體、明確及特定,亦未據其請求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陳報其聲明第1 項所受之客觀利益、第4 項所稱之公文書、第6 項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嗣後提出民事聲明補正狀、民事補正狀,惟細觀書狀之內容,並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其逾期迄今既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