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金鳳
施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林鳳嬌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5,940 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面積共301.1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400 元=162 萬5,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7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