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余聰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7 號與被上訴人梁仁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7 號與被上訴人梁仁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