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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禹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良
代理人
李彩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前
    因保管不慎致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之太平洋日報在
    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9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9 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
    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見卷第19至20頁),並
    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7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
    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3 月30日
    具狀(見卷第11頁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
    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黃玉珍            │禹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06年8月22日          │832,845元       │ALB1589031      │    │
├──┼─────────┼──────────┼─────────┼───────────┼────────┼────────┼──┤
│002 │黃玉珍            │禹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06年8月22日          │9,585元         │ALB1589032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