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政志
- 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 │ │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 │ │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 │ │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 ├──┼─────────────────────────────┤ │2 │請提出聲請前2 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聲請人自民國106 │ │ │年10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 │ │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6 年10月迄今之│ │ │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 │ │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 │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 │ │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 ├──┼─────────────────────────────┤ │3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 年│ │ │10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 │4 │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 │ │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聲請人之配│ │ │偶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並請提│ │ │供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 ├──┼─────────────────────────────┤ │5 │聲請人之配偶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6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所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 │ │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請提供自106 年10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