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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0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柏年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張義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萬6,114 元,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惟因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180 萬元,已逾50萬元,且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又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故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