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聲 請 人暨
- 被告
-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暨
- 原告
- 傅宏峰
- 訴訟代理人
- 高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林金燕」,應更正為「吳清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241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金燕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參考上開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