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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聲 請 人暨

被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暨
原告
傅宏峰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林金燕」,應更正為「吳清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241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金燕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參考上開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