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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珈禎

上 訴 人即

被告
鑾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春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0 號與被上訴人卓明德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2,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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