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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
張德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27 號與被上訴人楊武雄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1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聲明為何,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9,520 元(計算式:165 萬元+3 萬9,520 元=168 萬9,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