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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月嬌即裕豐食品加工廠
即被告
范李雨妹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月琴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 萬2,306 元(計算式:289 萬5,416 元+187 萬6,890 元=477 萬2,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2,4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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