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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吳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 萬8,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4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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