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吳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 萬8,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4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