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 債權人
- 正舜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堯舜
- 債務人
- 陳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參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參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